第391章 从犯?什么从犯?那是两个主犯!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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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和杀人,不是王文远提出来的。”

“可对于这种提议,王文远为什么没有拒绝?”

“王文远在整个前期的犯罪过程中,都是组织人的身份。”

“而在中后期的犯罪过程中,又没有拒绝张大力的提议。”

“从整个过程上来看,王文远属于组织策划人,而张大力只是作为一名归从人员,进行了一般性的建议问题。”

“所以从整个过程来看,王文远属不属于主犯?”

“属于!”

“当然,如果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所提出来的问题,和其他建议。”

“在这个案子中,我认为张大力也可以当做主犯。”

“毕竟两个人作为主要的谋杀人员,可以作为共同主犯被提起公诉。”

“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和看法。”

对于吴振为什么王文远进行开脱这件事情,不算太难解决。

为什么这么说?

因为王文远在法律的定义中就是主犯。

这在检方的陈述中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。

不过从为王文远进行开脱的角度,吴振利用了犯罪事实的主要提出者作为主犯的依据。

可以这么认定吗?

勉强可以。

但那是在审判长倾向于被告人的时候,才会采纳王文远作为从犯的意见。

可是这个案子不一样啊,首先这个案子的性质就特别的恶劣。

那么,如果站在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角度上,认为张大力作为主犯。

站在检方和受害人的角度,同样也可以认为,王文远是主犯。

两个人同为主犯,这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可以认可的。

不一定说一个是主犯,另一个一定是从犯。

这一点并不冲突!

再有一点就是,在这伙小团体内,王文远是什么身份?

王文远属于张良,张大力和于卫的小领导。

又是一开始出主意和谋划的人,怎么可能就因为没有提出犯罪,这一点原因判定成从犯?

既然吴振认为张大力是主犯。

那么王文远也可以一起拉过来当主犯,这一点没毛病吧?

完全没毛病!

说白了!

王文远是其他三人的领导者,那么肯定就会被判定成主犯!

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,都毋庸置疑!

只不过从吴振的陈述当中出发,从一个主犯变成了两个主犯而已!.

….

两名主犯.…

面对苏白的陈述,吴振微微皱眉,不知道为什么,他心里总有种隐隐约约的预感。

审判长很有可能会采纳苏白的陈述意见!.

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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